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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三、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
關于預認定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三個條件中,“應納稅所得額”以經稅務師事務所審計通過的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 從業人數”是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勞務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的人員(勞務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的人員不再作為勞務公司從業人員),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全年平均從業人數= (1月末從業人數+2月末從業人.....12月末從業人數) /12;“資產 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三個指標必須全部符合才可認定。